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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 :2016-08-18  浏览次数:7743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在转发中组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后,一些部门咨询专项检查中遇到的一些操作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1、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是否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工通讯 第57期,总第2879期)

2、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如何把握?

答:在专项检查中,要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实际情况,由党支部研究提出不补交或少补交党费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办理。(组工通讯 第57期,总第2879期)

3、对因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实交数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2008年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在专项检查中,这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缴纳党费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组工通讯 第57期,总第2879期)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是否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答: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6]3号)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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