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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0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更新时间 :2020-03-19  浏览次数:2130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总体安排

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专项是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合作协议(2018-2020年)》等设立的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旨在充分借力京津优质创新资源,围绕雄安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领域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高科技企业,有效提升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力争突破5项左右关键共性技术,形成7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为我省培育10个左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团队。

专项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为5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3年。

二、支持重点

(一)与京津共同支持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指南代码:5020101)

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支持与京津在大数据及物联网领域、信息技术制造领域、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领域、生物医药健康领域、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领域、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新材料领域、现代农业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解决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瓶颈制约。

(二)与京津共同支持一批支撑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项目(指南代码:5020201)

以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为目标,重点支持与京津在雄安新区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端制造技术、现代交通技术、现代医学等领域联合研究,合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三、专项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除应符合《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规划政策。

2.专项项目仅支持京冀、津冀两方或京津冀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项目,其中,申报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类项目(指南代码:5020101)的承担单位应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由北京市科委和天津市科技局立项的京津冀协同创新类项目的河北方合作单位,项目主要合作单位应为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研究内容应围绕立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深化和拓展,突出河北需求,解决关键问题。

3.京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机构等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分工任务、资金投入结构、知识产权归属等。

4.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研发和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与资金筹措能力,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新办企业(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需满一年)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5.专项项目应在河北省内实施。

6.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申请额度的2倍。对技术水平高、自筹比例大、合作前景好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及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提供与北京市科委或天津市科技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

在线填写提交后,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按《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有关要求报送纸件材料。

纸件受理时间:2020年3月19日~20日17:00

纸件受理地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1122房间

五、咨询电话

综合规划处  0311-8625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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